那些得不到保护的人_第45章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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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5章 (第1/2页)

    笘篠无意批评检察官和法院的工作,但对于他们深信自己的工作是绝对正义却有所迟疑。

    “你连这也怀疑?”

    “我们的工作就是这样。”

    仙台地方法院所在的办公大楼距县警本部车程约十分钟,算是邻居,但并不能因为是邻居便无条件信任。

    “笔录也一样,是负责侦讯的人为了将嫌犯送检写的。检察官会仔细斟酌内容,好让案子可以百分之百定罪。我不会说内容造假,但是否将所有真相一

    网打尽就是另一回事了。”

    莲田对于笘篠说不完的忠告显得有点不耐烦,但只要没找出利根的说法,质疑便无法消除。

    在书记官室办好调阅过去案件记录的手续,等了一会儿,他们才终于拿到档案。

    “仔细想想,原来所有的资料都在离我们不远的地方啊。”

    “你是想说白折腾了吗?”

    “没有啊……”

    “就算是绕了一圈才找到这里,之前的路也不会白走的。”

    这不是说好听话,而是真心话。走访盐釜福利保健事务所、盐釜署的过程中,笘篠对于只有被害者一方的说法被看见感到无比突兀。光是这一点,就不枉他们跑这么多机构了。

    “起诉利根的理由是放火现住建筑物罪。”

    放火现住建筑物罪的法定刑责是死刑、无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是现行犯,与杀人罪同等量刑,在众多犯罪中是量刑特别重的。2004年刑法修正前,杀人罪量刑的下限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放火罪甚至比杀人罪还严重。因为这不但会杀害居住在建筑物中的人,也包含了火势延烧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亡的可能性。

    “检方求刑十年。虽然有伤害前科却只求刑十年,是因为他纵火的地方是无人的办公大楼,而且火势还小就扑灭了。”

    “实际上没有造成什么财物或人员的损失,所以这样的求刑算是妥当吧。从纵火的对象物和犯行的时间来看,大

    多数的律师都会主张利根并没有杀人的意图,只不过就算理论上没有杀人的事实也有可能判处极刑。”

    笘篠看了利根的供述笔录。

    供述笔录

    户籍住址:宫城县盐釜市新富町大字〇〇〇-〇

    现居住址:宫城县盐釜市香津町八丁目〇-〇

    职业:无职

    姓名:利根胜久

    出生年月日:昭和六十年(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生(二十二岁)

    平成十九年(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兹于警署对上述嫌犯告知不必做非任意之供述后进行侦讯,其任意供述如下。

    一、我因今年十二月八日晚间十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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