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章 移山倒海 (第2/2页)
“今天是什么案子呀。”民庭法官孙一民问刚才正在向自己讲解的移山导海的郑周法官问道。 “这你都不知道。这不是东区法院'等三年'案件吗。” “这就是'等三年'呀,我还真得好好看看。这个案子要是二审说不定到谁手里呢。”孙一民说道。 “等三年”,是张汉案件在通市中院的代号。这个代号的由来,就是因为一个鉴定申请足足等了三年也没有鉴定成的案情。这个代号可不是法官对这个案件有所轻视。而是因为这个案件太特殊,所以才有了专门的代号。你要普通案件,在法院也就是一走一过,根本就不会存在所谓的代号。 “是呀等三年,不白等呀。这次原告方请了个高手,这个移山倒海用的,多少年都不见呀。也算是开了眼界了。” “原告请的是谁呀。” “韩光明。” “那个办扑克牌案件的。” “就是他。” “早就听说他了。不过他办扑克牌案件,主要是与检察院、公安他们打交道。今天倒是可以看看他民事案件的功底了。” 一听原告律师是韩光明,孙一民就更有兴致了。 “如果鉴定的对象不同,那么这两个鉴定之间的关系就不是重新鉴定关系。也就是说两个鉴定是分别独立的两个鉴定。一个是三年前伤情的鉴定,一个三年后伤情的鉴定。” “二被告提出,三年前张汉的伤情就有了一个鉴定结论。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对张汉的伤情进行鉴定。原告认为,被告的这个意见,完全是出于自身的利益导向而提出的。” “人民法院的审判原则就是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如果三年前的鉴定与三年后的现实情况不相符,那么我们就对三年后的现实情况视而不见了吗。我们在审理的案件是三年前的案件,还是三年后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三年前提出的,还是三年后提出的?” 韩光明提出的一系列问题揭露了案件的本质。这个案件的确是起始于三年前。但三年的时间,案件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这些变化的事实,难道要视而不见吗? “三年的时间,可以产生很多变多。三年的时间,原告的伤情出现了恶化。这种伤情的变化是具备法律意义的,也是存在法律效果的。为什么本案的鉴定结论不能体现这种具备法律意义的现实变化,为什么这些现实变化不能成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为本案的审理范围。” “也许二被告对于三年间,原告伤情的变化,心有不甘。因为如果案件在三年前就解决的话,可能赔偿的数额就不会今天这个数字。赔偿的数字翻了三番还要多一些,这让谁也不可能无动于衷。但这个责任,应当谁来负。是谁在一再拖延案件审判的进程,是谁在为原告正常申请鉴定一再设置障碍?”不二法站的正义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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