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章 聪明的莽汉 (第1/2页)
"2016年本案的第一次诉讼时,原告就已经申请了鉴定。当时原告刚刚治愈出院,其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我们认为这一结论是与原告的身体状况相符合的。" ”韩律师,你说的真准。被告一开始就拿第一次鉴定说事。“苏本质小声说道。 ”这也正常,第二次鉴定结论对我们有利,是我们的主要证据。第一次鉴定对被告有利,不论是刘伟,还是保险公司一定会提第一次鉴定。”韩光明笑了笑。 两次鉴定结论可以说差距较大,与当事各方的利害关系体现得也较为明显。庭审中,各方一定会强调对本方有利的鉴定结论,这也是可以预料的。诉讼,就是要料敌于先。你要是连对手手里的牌都是什么都弄不清楚,这官司基本上就很难赢了。 不过,一个好的律师一定会自己独特的招术。诉讼本就是一种对抗性极的活动,制约与反制贯穿于整个诉讼的过程。韩光明不担心可以猜到的对方必然的招术,他需要提防的对方的非常规招术。 “原告第二次鉴定的时间,系其出院三年后。三年的时间,可能产生很多变化。这些变化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种。二次鉴定机构,单纯相信原告单方阐述,以及直接采用原告第一次住院相关资料,武断延续原告伤情与本案机动车事故的因果关系,是非常不妥当的。” “关于原告第一次住院伤情与三年后门诊诊断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应当由原告进行举证。” “韩律师什么叫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张汉问道。 “因果关系,不用多解释,你应当懂。”韩光明说道。 “这个我知道。就是三年后的门诊与我因为交通事故第一次住院,是不是一个伤,二者有没有联系。”张汉说道。 “说的对。参与度,就是说如果二者有关联,那么关联性有多大。有的时候,案件中的确存在一果多因的情况。这个时候就需要对每个原因与结果共同组成的因果关系的参与度进行划分。” “韩律师,这种抗辩似乎是很道理呀。”苏本质说道。 “从理论上是这样的。可是,往往这种参与度的划分在一些案件是不公平的。虽然结果系多种原因导致,但往往起决定性原因行为在参与度划分不能体现其在因果关系所起的作用。”韩光明说道。 “比如,一个有心脏病的病人因为惊吓而导致死亡。在进行因果参与度划分时,其基础病参与度会占据较大比例。可事实上即使有基础病,并不会导致死亡。你说这种情况下的参与度划分是不是一种不公平的体现。” “难道法律上对于这种事情就没有办法?” “有,那就是在一定案件中不作参与度的划分。”韩光明说道。 “在原告未尽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直接采纳第二次鉴定结论为定案依据。同时被告刘伟认为,第一次鉴定系当事人共同选择,程序正当,体现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承认其效力,做为本案定案依据。” “对于因二次鉴定结论变化,而产生误工费、护理期限、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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